| 一、简易程序
1.运用对象: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路政案件。
2.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对当事人询问问案件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制作、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一般程序
1.适用对象: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两个以上,询问、调查案件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案情复杂的可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
3.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事后难以取得或容易灭失的证据可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4.在案件基本调查清楚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事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陈述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5.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6.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预先告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2.听证按《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举行。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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