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轻微或非当事人故意行为的,责令当事人纠正,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有关情况并当面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时由案件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可附照片或勘验图),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到场或签字的,应邀请组织代表或第三者到场并签字作证。
四、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
五、对事后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证据可以实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六、对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后,当事人未及时到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的,路政管理机构于第五日作出接受处理催告通知书,当面督促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
七、路政管理机构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处理决定涉及路产损失赔偿的,应按照《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并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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