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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缴纳养路费须知
  公路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凡在我市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或办理免征手续,各级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行使征费稽查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一、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
1.新车领取牌照(含临时牌证)后5日内,请凭行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2.上半月新增车辆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3.养路费征费计量的核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2000]563号《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执行。
4.每月月末之前必须缴纳下月养路费,逾期征收滞纳金,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
二.车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办理
1.过户双方凭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凭身份证)及过户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到征稽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未到征稽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作逃费车处理。
三。报废车辆养路费注销手续的办理
1.车主凭政府指定的拆解场的报废汽车回收征明、车管所机动车报废证明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
2.车辆办理注销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3.未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的车辆按省政府(93)第40号令规定作逃费车处理。
四.报停车辆养路费手续的办理
1.车辆因故停驶,于月底前必须将行驶证、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次月一日起一律不再办理当月报停,只办理在停车辆启用于续。
2报停车辆请注意报停单年累计报停限期,一年内超过报停期限的,按省政府(93)第40号令规定一律补征养路费。
3.新车购置后未满一年的,不得报停。
五.车辆养路费缴讫证遗失补办
1.凡养路费缴讫证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补办。
2.汽车免缴证遗失,当年不再补发并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六、法律责任
1. 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有效养路费票证的,按省政府(93)第40号令
第23条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2.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附:各征稽所联系电话、地址
南通市公路管理处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跃龙路4号 电话:5516554
海安县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宁海中路65号 电话:8814257
如皋市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环西路开发区备战桥北首 电话:7300863
如东县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日晖西路 电话:4199550
通州市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通金路106号 电话:6512483
海门市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人民中路302号 电话:2212941
启东市公路管理站养路费征稽所 地址:港西中路450号 电话:3313886

省公路局:025-84201163
市交通局法规处:3534833
市公路处纪检:5518543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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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4号 邮编:226001 电话:0513-515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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