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厅
苏财综(96)75号
苏价工[1996]236号
苏交财(1996)55号 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交通部、财政部、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
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及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经
竹政府批准,各市陆续对一些贷款建设的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设站开征了车辆通行费,这对发挥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公路建设投入大、周期较长,与我省收费公路工程实际负债情况相比,
目前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仍偏低。为此,经省政府同意,在参照邻省征收标准和办法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具体情况见附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除二轮摩托车(含轻骑)、侧三轮车外,其他车辆减、免范围、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资金管理仍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调整标准后,收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全额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对主要干线公路上的收费站,收入中50%为代省征收的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另50%用于偿还收费公路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和正常收费开支,其他公路上的收费站,收入中20%为代省征收的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另80%用于偿还收费公路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和正常收费开支。各收费站代省征收的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由省集中统一使用。
三、宁扬公路桥北收费站和宁合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苏财综(95)80号、苏交公(1995)49号文执行。扬中收费站和中外合资、合作建立的收费站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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