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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交公(1992)80号
苏财综(1992)165号
苏价费联(1992)25号

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精神,我省陆续设置了一批路桥收费站,开征了车辆通行费,对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强路桥建设还贷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邻省相比,我省现行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偏低,已不适应加快公路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经省政府同意,在参照邻省标准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及管理办法,仍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新增收入全额交省,由省交通厅统一用于归还重点工程的投资贷款。
三、南京市公路管理处所属宁扬公路桥北收费站、宁合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苏财综(92)133号、苏交公(1992)57号文件执行。以后收费标准是否再作调整,另行研究决定。
以上通知望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收费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抄送:省计经委、公安厅,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各市公路管理处,各车辆通行费征收站。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复[1998]175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太仓六里庙收费站站点设置的批复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大仓与上海省际收费站点设置的请示》(苏府呈[1998]9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撒销现204国道太仓六里庙收费站,国时在204国道葛隆重线、太(仓)嘉(定)公路、324省道陆渡—嘉定公路与上海交界处设置3个收费,实施单向收费。
二、收费站标准比照上海标准执行,所收资金50%为代省征收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另50%用于经省批准的公路项目还贷。
三、具体收费时间、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计经委、财政、物价局另行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题词:交通 公路 收费 批复
抄送:省计经委、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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