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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09-05-21 02:43:1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人社部函[2009]142号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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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交通运输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和工作部门(不含民航、邮政系统)。
  2.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200个,“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为5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
  1.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道德风尚优良。广泛宣传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注重诚信建设,群众满意度高,在行风测评中处于领先地位;
  3.业务水平领先。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其中行政管理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
  4.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建立健全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强烈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5.文化建设特色突出。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了具有行业特点和单位特色的组织文化体系,提出了明确的使命、愿景和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6.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勤政廉政,作风民主,职工支持率高,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情况及刑事案件;
  7.近5年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8.近5年曾获得地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省部级表彰奖励。
  (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业绩显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近5年曾获得地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省部级表彰奖励。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审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在京直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交通运输部京外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由推荐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推荐。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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