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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时间:2009-05-21 02:43:1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人社部函[2009]142号  作者:  点击: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交通运输企业职工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成立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地址: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 编:100736
  联 系 人:王艳? 熊雅静
  联系电话:010-65292615
  传??? 真:010-65292615
  电子邮箱:jtbwm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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